3月14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铁拳”专项执法行动案件查办情况,并发布2023年度泰州市场监管“铁拳”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劣质燃气具及配件、食品领域非法添加、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虚假宣传、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方面,多角度展现了泰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切身利益,在严守安全底线、严格监管执法方面取得的成效。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是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专项执法行动的一号工程南宫28登录入口,高标准组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专班,构建以数字化基层工作站为基础的市、区、分局联动执法机制,着力聚焦民生最关切、市场监管风险最大的重点领域,靶向性、精细化推进专项行动的高效落实,以实际行动坚守百姓民生,创优市场环境。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影院行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查处7家影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在影院线上观影贴士及店堂公告标注“不提供免费 3D 眼镜”“3D 眼镜需自带或购买”等文字。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影院以公共卫生防疫为由,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兴市门对黄某的制假窝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带有“*河”“*缘”标识的白酒476瓶、制作白酒的原辅材料和制作工具。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476瓶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份起,利用从饭店回收空酒瓶、酒瓶盖、包装盒等原辅材料,制作上述“*河”“*缘”系列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面馆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操作间的调味品及菜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个批次。经检验,11个批次样品中检测出亚硝酸盐。
为保证食品安全,该局立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区范围内各餐饮小吃店的冷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共查获9起亚硝酸盐非法添加案件。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相关案件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立案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化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化某健康管理中心正在举行产品说明会。会议现场邀请讲师通过ppt展示南宫28登录入口、案例介绍、见证分享等方式向参会人员介绍并销售某山药黄精产品,宣传该产品可以治疗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牛皮癣、痛风等疾病,甚至对骨髓癌和植物人也有疗效,具有“百病同调,不治而愈”的功能。经调查,该产品类型是“饮料”,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中学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瓷砖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锐”牌瓷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瓷砖共59792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将该案件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某空调销售有限公司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根据群众举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3套多联式空调机组(中央空调)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空调机组出厂编码均被部分损毁。经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无码“格力”多联式空调机组时均未告知消费者“无码机”不享受官方售后的事实。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及进货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南宫28登录入口,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公司生产的木质隔热防火门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木质隔热防火门(乙级)的耐火极限项目不符合标准GB12955-2008《防火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木质隔热防火门113樘,尚未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医院购进的纺织品(床单、被套、病员服)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经检测,样品的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纺织品由河南省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的规定,该局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纺织品,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专项行动要求,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厨具店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样品经检验,结构-8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规格型号JYT0.6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只用于经营。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某经营场所内的复合肥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复合肥包装上标有“苏农肥(2015)准字0596号”“氮:16 磷:16 氯化钾:16 ”等字样,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中“钾含量以K₂O计”的要求。经抽样检验,复合肥钾含量(以K2O计)仅为10.8%。经查,苏农肥(2015)准字0596号复合肥登记证中明确的技术指标为N+ P₂O₅+K₂O≥42% 16-16-10。徐某某明知上述复合肥产品以KCL含量(16%)替代K₂O(10%)进行标注情况下,将涉案复合肥与同一生产厂家实际总养分≥48%的复合肥以同样价格混同销售,宣称涉案复合肥总养分≥48%,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至案发,已销售涉案复合肥20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南宫282023年度江苏泰州市场监管“铁拳”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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