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2021年1月8日最新公布的一则判例很有意思,因紫光西数对象存储产品各种问题,被客户退货,最终选择了华为的产品。以下为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ng南宫28娱乐官网。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对象存储系统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按时将合同所涉产品交付指定地点,但被告至今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共计2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1、2017年8月20日,被告通过原告由设备厂家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数公司)向最终用户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出具“原厂商产品质量承诺函”,承诺在设备安装、调试上线内如出现事故,提供无条件退货服务。
2、2017年10月23日,被告与首发集团针对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二期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二期项目”)完成本项目服务合同签署,与此同时被告开展紫光软件公司合同签订准备工作。
4、2017年11月28日,被告完成与原告采购协议签订JF170912-设备-04《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基础设施二期项目主选方案对象存储系统产品试使用。
5、2017年12月5日,被告员工卢某发现设备系统出现HDD盘告警,由厂商人员王某确认为硬盘故障。12月7日,王忠进场更换配件处理。
6、2017年12月6日,鉴于基础设施二期项目主体工作基本完成,由监理公司组织开展本期项目初期验收工作,并针对该项目中对象存储系统后续工作给予安排。
7、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3月1日,设备依次出现SSD坏盘故障、NAS盘文件传输问题,NAS挂载盘符问题,厂商人员蒋某、王某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3月7日进行更换及增加配件。
8、2018年4月2日,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原告供货的数据对象存储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并于4月9日针对本项目对象存储测试工作给予总结,启动备选方案。
9、2018年4月2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厂商代表召开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议,决议将设备作退货处理。
10、2018年6月13日,被告员工苑某某以邮件附件方式发送向原告、厂商西数公司发文将设备作退货处理,要求其2018年6月25日之前完成。
12、2018年9月27日,被告员工苑某某以邮件附件方式发送向原告发函要求其配合设备测试及下架工作,并于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如不开展,项目甲方将组织自行下架。
13、2018年10月12日,被告员工卢某、牛某与甲方将设备下架,并将其设备安放于首发集团库房。
14、2020年3月15日被告接到诉讼书,原告起诉被告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和逾期利息,2020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1、质量问题。试使用期间短期内出现多次硬盘故障及传输挂接不稳定问题,均在更换新硬盘及扩容内存配件解决,严重影响业务使用,系统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及数据丢失损坏等潜在信息安全隐患。
(1)设备系统扩展性差,不符合招标要求。根据项目招标要求4.3.5.2节第四段要求,该产品在NAS与S3需要支持线个节点为一组,以后扩展也需要一次性扩展6个节点,一次扩容量相对较大,投资建设成本较高,不符合要求。
(2)设备系统存在OEM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按照招标文件4.3.5.4节功能指标项对于产品要求中需要提供的产品均为非OEM产品,非开源软件开发,所提供的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西数公司提供的产品其中S3接口底层服务器由西数公司提供,NAS接口底层服务器由第三方服务器和第三方软件组成,非西数公司原装产品,不符合要求。
1、根据《采购合同》第二项第6条:“以上所有付款乙方凭等额增值税专用支付(税率17%)。”被告未收到原告的情况下,有权不付相应合同款项。2.根据《采购合同》第五项1.1条及第七项第4条的约定,停止支付合同款及作下架退货处理符合约定,被告行为不构成违约。
2018年3月6日,原告代表李国豫申请支付合同款,被告积极配合并告知开具要求,2018年3月26日原告以快递方式将其预付款快递给被告员工苑某某,因2018年4月最终用户方提岀该产品在试使用期间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性能不符合启动备选方案并退货处理,被告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并要求对方限期取走设备及,2018年6月由原告代表韩某取走。自取走后至今原告并未发起催缴。
2、该验收合格证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作废合格证,原因为正文内日期错误。诉讼书中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同意,请法院依法决定。综上所述,被告未对该买卖合同给予支付,主要原因为试使用期间系统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及数据丢失损坏等潜在信息安全隐患,不满足最终用户方需求ng南宫28娱乐官网,特在授权使用180天内提出退货处理,属于合理范围。
2017年11月28日,原告(乙方)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 200 万元。
产品名称、规格:甲方向乙方购买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项目二期项目对象存储系统产品,
UniverStorP20000象存储系统采用动态可扩展模块式全冗余集群架构,支持S3标准访问协议,并可扩展支持文件和块协议访问;采用专利纠删码技术,支持在磁盘、设备、机柜和站点等多级别故障中业务不受影响;支持任意5块磁盘同时故障,业务不受影响。包含3个访问节点、12个存储节点和2个52端口万兆以太网交换机(含4个40QFP以太网接口);144块10TB氦气硬盘,裸睿量1440TB;6个10GbE上联端口;所有设备均配置冗余电源。1套、1442000.00
2017年10月23日,首发集团与云星宇公司签订《系统集成合同》,由云星宇公司向首发集团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项目二期系统集成服务。 本案诉争的标的物是该服务系统的信息存储部分。
2017年12月6日,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二期遗留事项清单》,载明遗留内容为:
西部数据对象存储作为主选测试,在测试过程中发现该产品不能满足平滑扩容NAS功能及性能存在缺陷,在2017年12月5日对象存储发生了HD盘故障,鉴于当前项目组根据招标要求开展对象存储备选方案的测试工作……”。在三方签署的《集团对象存储测试报告》中提到:“……根据项目招标要求,4.3.5.2节第四段要求,该产品在NAS与S3需要支持线节功能指标项对于产品要求中需要提供的产品均需为非OEM产品,非开源软件开发,所提供的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华为公司提供的产品由华为服务器组成,且支持单节点或多节点扩容符合招标要求;紫光西部数据公司提供的产品其中S3接口底层服务器由西部数据公司提供,NAS接口底层服务器由HP服务器和第三方软件组成,非西部数据原装的产品。S3服务仅能以6个节点为单位进行扩展部分符合招标要求。在对产品进一步测试中发现,紫光西部数据对象存储NAS网关对外提供服务时存储性能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新建多个NAS存储账号后,NAS网关性能明显下降,应用挂载存储时运转缓慢,严重影响业务使用。测试期间,存储供应商对HP服务器进行内存扩容存储未扩展,但NAS性能不足,不能完全满足集团对性能及扩展性的需求;紫光西数本次对象存储6个节点为一组,以后扩展也需要次性扩展6个节点,一次扩容需扩展720T,一次扩容量相对较大,不能满足集团对存储扩展性的要求。华为公司提供的产品支持单节点或多节点扩容,每次可以扩容一个节点,一次扩容可以扩展128T,扩展性相对紫光西部数据公司提供的产品更方便,符合集团对存储性能及扩容的需求。最终,出于在产品性能、存储平滑扩展层面、存储扩展便利性及扩展资金成本上的综合考虑,最终选择华为提供的对象存储产品作为项目采购产品。”
2018年4月20日,在承包方云星宇公司、发包方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西数公司共同参加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上,云星宇公司汇报了对象存储设备已知未解决的问题:
1、MAS网关使用HA方式对外提供服务时,在管理界面上无法更改池大小,无法修改NFS挂载点小文件存储参数。
2、MAS网关使用HA方式提供服务时,客户端识别的可用空间大小和实际使用空间大小不一致,但不影响使用。
2018年6月13日,云星宇公司向原告及西数公司发出《关于首发集团对象存储产品加快设备下架退货的工作函》,载明:“结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户方”)需求,用户方已于4月20日启动对产品退货处理要求、并出具相关文件,截止至今贵公司并未结合会议要求开展工作,现用户方提出限时要求,要求贵公司于6月25日前完成设备下架工作,还请贵公司协调,按期执行。如不按期执行,用户方将采取对该产品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如在下架拆机期间产生任何有关损坏产品事宜用户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望贵公司悉知。”2018年6月19日,原告回函称经与西数公司沟通,认为《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的运行报告并未指出提供的存储设备存在承诺函上列出的重大产品事故(例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用户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且至今原厂也在提供该产品巡检服务,因此不存在承诺书确定的退货条件。2018年9月27日,云星宇公司再次向原告及西数公司发函,要求于同年10月10日前配合实施案涉产品测试数据导出及设备断电下架工作,否则云星宇公司将自行断电下架,并不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1、分布式存储能够根据业务增长进行平滑扩容,系统每增加一个存储节点,都能够自动识别,单节点扩容更是小于60秒……;
2、现有存储设备的物理性能和容量配置还需给予扩容,需要新购1PB可用存储,全面扩充现有存储设备的性能和容量……;
3、产品要求:非OEM产品,非开源软件开发……云星宇公司曾以邮件方式向厂商西数公司发送过该招标文件。
庭审中,云星宇公司称原告产品存在的问题除了2018年4月20日云星宇公司、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西数公司参加并签字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会议记录上记载的问题以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点:
1、原告的产品只支持六个节点的扩容,不能做到单节点扩容,这会产生浪费资源的问题,给使用方造成不便。
3、原告提供的产品有东芝、日立品牌,并非都是原告自己的产品,违反招标文件关于非OEM产品的要求。
紫光软件公司称自己并未见到过招标文件,六个节点一扩容是供货前沟通好的(没有证据),且不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计算机产品是一个拼凑产品,可能会用到很多公司的产品,不能因为某些硬件使用了东芝、日立的产品就构成OEM,案涉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要部件是原告的自有品牌,并不构成OEM。
上述事实,紫光软件公司提举的《采购合同》、合格证书,云星宇公司提举的原厂商产品质量承诺函、服务承诺函、授权书、《系统集成合同》、设备记录单、申请单、《采购合同》、初验合格证、设备采购清单、故障记录、测试报告、会议纪要和运行报告、工作函、电子邮件、招标文件摘要、证人卢某的证人证言,以及紫光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豫、孙浩,云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丽娜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被告主张退货,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有权退货。退货,意味着买卖合同的解除。依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买卖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三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卖方根本违约,买方依解约权解除合同。以下主要分析本案是否存在后两种情形。
1、2017年8月10日,西数公司向首发集团出具《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中(3)提到:“……我方兹授予(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
2、2017年9月20日,紫光软件公司与西数公司签订《紫光西部数据存储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符合原厂标准,并以通过用户验收为准。”
3、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五项1.1载明:“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或优于甲方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该项目招标文件和联合设计的技术要求。乙方保证本合同范围的产品为全新的,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不支付任何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017年12月5日,被告员工卢某发现设备系统出现HDD盘告警,由厂商人员王某确认为硬盘故障。12月7日,王某进场更换配件处理。
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3月1日,设备依次出现SSD坏盘故障、NAS盘文件传输问题,NAS挂载盘符问题,厂商人员蒋某、王某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3月7日进行更换及增加配件。
2017年12月6日,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二期遗留事项清单》,在载明遗留内容部分提到原告提供的产品在平滑扩容、存储空间、OEM产品方面均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最终,出于在产品性能、存储平滑扩展层面、存储扩展便利性及扩展资金成本上的综合考虑,最终选择华为公司提供的对象存储产品作为项目采购产品。”
2018年4月20日ng南宫28娱乐官网华为:“赢了”,在云星宇公司、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西数公司均参加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上,总结了如下原告所提供产品存在的问题:
(1)MAS网关使用HA方式对外提供服务时,在管理界面上无法更改池大小,无法修改NFS挂载点小文件存储参数。
(2)MAS网关使用HA方式提供服务时,客户端识别的可用空间大小和实际使用空间大小不一致,但不影响使用。
会议确定内容如下:因对象存储设备未能满足建设方需求,并存在质量隐患,根据《原厂商质量产品承诺函》规定对设备进行退货处理。
综合以上事实ng南宫28娱乐官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原告庭审中辩称,任何计算机产品在试运行期间都会有磨合和调试的过程,但法院注意到,案涉大型计算机存储设备区别于一般货物买卖标的物的特点在于其对存储信息安全性的要求。案涉产品自安装调试后,各种问题不断出现,虽然尚未发生严重事故,但对于最终用户来说,其存储的信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即便不断更换、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导致用户更换原告提供产品的根本原因。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退货于法有据。原告无权主张货款和违约金。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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